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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1-19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


        为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市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中府〔2021〕173号,中府规字〔2021〕11号),于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7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全省人防结建政策有所调整,需对我市原执行的《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中府〔2016〕10号)中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标准、易地建设条件等核心内容及时予以修订,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方便公众清晰了解我市人防结建政策。

        二、修订依据

        《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修订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国防动员委员会等4部委联合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按照《通知》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调整为“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以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准)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较原《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中府〔2016〕10号)取消了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集体土地上的个人住宅、国有土地上600平方米以下的个人住宅项目和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业用地上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非生产性建筑”。

        新修订的《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新增不列入结建范围的民用建筑有:1.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是相对乡村建设用地的概念,明确乡村建设用地不列入结建范围,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有效的规划审批文件中注明城镇建设用地和乡村建设用地;2.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以外的,新建10层以下且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以外的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3.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独立车棚、独立的钢构车库等;4.单独修建的变电站、垃圾转运站、垃圾综合处理、排涝泵站、生态塘及其他市政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建筑物。

        (二)细化了民用建筑范围和不列入结建范围的建筑物。

        以表格的形式将民用建筑范围和不列入结建范围的建筑物进行了区分,其中《民用建筑典型建筑形式列表》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下发的《<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政策解读材料》中的附表内容,《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中的其他建筑物是结合中山市的实际情况对不适宜列入结建范围的建筑物的概括。

        (三)调整了易地建设的条件并增加了易地建设条件的认定标准。

        按照《通知》要求,原《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中府〔2016〕10号)中的易地建设条件中“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在一个防护单元以内的”,调整为“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调整后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范围相对缩小。此次修订增加了易地建设的认定标准,明确参照数据来源,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四)增加防空地下室所在层地下车库竣工测量平面图标注人防竣工面积和分界线要求。

        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地下’。属人防工程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人防工程’;属兼顾人防要求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兼顾人防’,并记载平时用途。”在新修订的《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中增加了防空地下室所在层地下车库竣工测量平面图标注人防竣工面积和分界线要求,避免产权登记时将人防车位当成普通车位进行确权。

        (五)明确《通知》实施前已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按规划许可发证时的结建政策执行。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精神和以往结建规定修订惯例,此次修订增加“在2021年1月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民用建筑按规划许可发证时的“结建”政策和易地建设费政策执行”内容,清晰政策过渡期的处理界定。属于2021年1月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民用建筑,并按照《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执行 <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指引的通知》(中建通〔2021〕8号)已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将按申请全额退回人防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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