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加快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房源分配,确保公租房保障范围落实到位。国家和省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问题,对确实无法形成有效供应的公租房,要采取措施予以盘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建保〔2018〕150号)的精神,按照《2017年审计报告》(粤审社报[2018]116号)的审计建议,进一步加强对镇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力度,提高保障房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次制定《实施意见》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11〕45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建保〔2018〕150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6〕23号)、《关于中山市公租房房租金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价〔2012〕65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各镇区、各相关单位做好公租房的项目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分配安置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在建公租房项目的工程进度。明确政府投资公租房、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要实行分类统计,分类监管。对政府投资公租房,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确实不能形成有效供应的政府投资公租房,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和盘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