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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标准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8-02-22 分享:

    链接: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方式调整方案》的通知

   

    一、政策调整背景

    2010年6月8日,住建部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我市依据上述文件,于2011年12月出台《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74号),将廉租住房与公租房并轨管理,按市场租金水平的80%定租,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入群体承租公租房,可同时申请政府的住房租赁补贴。

    2016年12月8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规定,承租政府公租房的困难家庭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于新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宜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先收后返。

    为保持与国家政策的一致性,拟按(建保〔2016〕281号)相关规定,调整我市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缴方式,取消“先租后补”,调整为按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情况,设定差别化租金,采用直接减免的方式分档缴纳租金,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支付能力。

    二、新、旧政策对比

    (一)改“先租后补”为“直接减免”。旧政策中,我市政府投资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依据市物价部门的政策,约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80%定租,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入群体承租公租房,可同时申请政府的住房租赁补贴,通过先租后补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租金支付能力,此谓“补人头”。按照新政策,入住政府公租房的低收入群体不能同时申请租赁补贴,但政府按其收入不同,直接给予租金减免,收入越低的家庭,需缴纳的租金越少,甚至免租金,此谓“补砖头”。

        两者相较,“先租后补”对政府有利。我市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为两年,当承租人收入发生变化时,住保部门可通过调整租赁补贴发放,不受租赁合同限制。

    (二)改“统一租金”为“梯级租金”。旧政策中,属政府投资的公租房,每套的租金是唯一的,无论什么层次的家庭承租,都按一个租金价出租。按新政策,同一套公租房将依据承租家庭的不同,租金价格也不一样。

    (三)财政租金收入减少。据统计,按新租金标准,我市财政收入每月约减少收入25.9万。主要原因是本次租金调整不是以加租为目的,同时参照周边城市租金收缴比例制订。据住保中心统计,本次政策调整后,享受减租力度最大的是低保、低收入家庭。

    三、对住房困难群体的利好

    (一)收入越低,政府保障力度越大。本次政策调整后,

    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言,受惠最大。其中104户持低保证的住房困难家庭,将可免租金入住政府公租房。

    (二)将有72%的住房困难家庭受惠。新政策实施后,政府对低保、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更大。按我市公租房月租金13元/平方米进行测算,104户低保家庭户均月免交租金约305元;1512户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344元的低收入家庭户均月免交租金约143元;其他属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户租金也将有一定程度的减免,将有72%的住房困难家庭因此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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