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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人社规字〔2020〕4号、中人社发〔2020〕8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7-31 分享: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中山市水务局

2020年7月6日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从事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

   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对象为在建工程项目的被欠薪农民工。


   第三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在我市商业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或提供已在我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工资保证金专户账号,并按自愿原则就工资保证金专户内资金的专款专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约定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提取及退回办法、银行的函告义务,明确因欠薪同意提取工资保证金发放农民工工资,以及提取后等额补足相应资金等内容。同一施工单位在我市只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由开户单位自行管理。


   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从工程款中按工程承包合同造价预先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施工单位预先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户中,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该项目工资保证金视为建设单位预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一部分。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以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总价、劳动用工规模、工资预算、施工单位资质及其三年内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为依据。单个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按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3%,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多个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按单个工程项目缴存的比例和金额累计,但缴存金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


   第六条 对缴存前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在缴存新项目工资保证金时按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5%缴存工资保证金,但缴存金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对连续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可免于缴存新项目的工资保证金。


   对缴存前两年内因拖欠工资行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在缴存新项目工资保证金时按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4.5%缴存工资保证金;对因拖欠工资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在缴存新项目工资保证金时按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6%缴存工资保证金,其提高比例后缴存的工资保证金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核定。


   第七条 推行第三方担保制度。施工单位可选择银行保函或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担保工资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该在建项目应缴存工资保证金金额。

按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施工单位,免缴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开工报告备案及日常监管时,应将该在建项目工资保证金的开户和缴存情况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交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特别大、工期长、施工单位多等特点的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逾期不履行责令改正指令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五方协议约定的时限和条件提取该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未签订五方协议的,经施工单位与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双方共同确认被拖欠工资具体金额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向该施工单位开立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商业银行出具《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通知书》(见附件1),提取该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被拖欠农民工工资;采用协议银行担保或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的,由担保方垫付工资。

   

   在建项目分包建设的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保证金先予垫付,垫付款项可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交通(公路、水运)在建工程项目发生欠薪时,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核实后,通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从中将工资拨付到被欠薪农民工个人账户。


   第十条 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垫付欠薪但项目未完工的,开设工资保证金账户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五方协议的约定及时等额补足。


   第十一条 工程完工验收或该项目施工许可证注销,工人工资已全额支付的,施工单位填写《返还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并提交工程总承包合同、工人工资保证金开户缴存凭证、工资支付凭证、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表(或注销施工许可凭证),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该项目工资保证金返还。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3个工作日内,在该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公告(注明联系人、举报投诉地址、电话)、工人名单、工资表明细等。


   第十三条 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公示期内未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批复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施工单位携带已批复的《返还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申请表》,到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办理返还工资保证金业务。

公示期内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在调查处理期间工资保证金暂不返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完成后,再予以批复工资保证金返还。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收到已批复的返还通知后,应当将专户内该项目的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返还施工单位,并核销该项目工资保证金账户,同时将办理情况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同一施工单位有多个项目,且其他在建项目工资保证金应缴存总额低于500万元时,返还超出其他在建项目按第五条规定应缴工资保证金的部分。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提取、挪用工资保证金用于本单位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外的事项。

当出现有权机关对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或扣划的情况时,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予以行政处罚,依法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列入拖欠克扣工资黑名单;将违法信息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行业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属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同时纳入政府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一)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存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情形的;

  (二)用人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一年内又发生同类欠薪违法行为的;

  (三)施工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的。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缴清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限期缴清。

   对不按规定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或未按第十条规定及时补足工资保证金账户已提取部分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由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建〔2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通知书;2.返还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申请表],此略。




附件下载:

  1、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通知书.docx

  2、返还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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