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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规范中山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中建规字【2020】1号 中建通〔2020〕29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3-11 分享: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等文件精神,因我局2019年1月23日印发的《关于规范中山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建通〔2019〕12号)已失效,为继续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后我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根据招标人负责制和投标人承诺制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园林绿化工程范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规定,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单体单层配套建筑、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上述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适用本通知。

二、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招标人不得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招标人可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工程(含风景园林工程、景观绿地工程、绿化工程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投标人合格条件。

投标人应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将园林绿化项目的规范表述登记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载明的,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二)项目负责人

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招标人应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负责人自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前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园林专业指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2.当园林绿化工程中含有建筑、园林景观桥梁、码头等建设内容时,项目负责人要求是市政公用专业注册建造师或市政公用专业小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承接项目的规模标准以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以及《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执行。

(三)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须同时满足:

1.未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联合惩戒的文件规定。

(四)人员配置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约定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等人员,相关人员应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前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最低要求详见《技术管理人员配备表》。

三、评标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建通[2016]117号)有关施工项目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四、其它

(一)从2020年3月16日起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按本通知要求实施,并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发布媒介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本通知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被列入诚信监管体系的园林绿化行业企业有不良行为的依照我市现行颁布实施的诚信记分标准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以外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


附件:1、技术管理人员配备表

   2、《关于规范中山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及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9日   

 

附件:1、

    2、


政策解读:《关于规范中山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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