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理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申报流水号00202203248290104,并于2022年4月24日获准核发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建设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44590768)。其中,你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涉及了李志坤(作为中级技术工人)。现经查,李志坤与你单位不存在劳务关系,你单位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获得了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申报记录、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线索移送联系函》《调查询问笔录》《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府行复〔2023〕1541号)等证据证实。你单位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撤销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告知书》(中建市告〔2024〕第01-001号),你单位于2024年1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号:d344590768),且自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之日起3年内你单位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8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执法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