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各相关单位:
依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2]63号)和《广东省新型墙材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文件要求,2018年1月10日后竣工验收工程项目(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新型墙材材料专项基金预缴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天内,携带相关资料申请办理专项资金和专项基金返退,逾期申请不予返退。
2018年1月10日前竣工验收工程项目(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材材料专项基金预缴单位,请于2018年2月1日前,携相关申退资料到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32号窗口登记,并提交未能及时办理的申诉说明。房地产协会会员报协会统一登记办理。逾期未办理登记,预缴款不予返退,上缴财政。
特此公告。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10日